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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5:02

  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由工程建设律师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定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59号部长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07]24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建设厅冀建〔2007〕663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保定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

  各县(市)建设局、保定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分别负责各县(市)及市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领导,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力度和透明度,保定市建设局成立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保定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保定市建设局主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城建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金属门窗、起重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建筑市场管理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纪检书记

  成 员:保定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科技教育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保定市建设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

  保定市清欠办主任

  保定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保定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保定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站长

  保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保定市墙改节能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保定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评审委员会、保定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评审委员会。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科技教育处处长兼任。委员若干名,由有关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详见附件一)保定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建筑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处长兼任。委员若干名,由有关专业资质评审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年度轮换制。

  第四章 资质申请

  第十三条 资质许可权限: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保定市建设局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市区企业到市建设局,各县(市)企业到各县(市)建设局进行资格预审。经考核合格后,凭建设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按程序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进行资格预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二、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三、企业出据的银行注资证明或出资人出资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四、企业固定办公地点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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