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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继承父亲的房产,兄无权出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06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一起当地普遍关注的出嫁女继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被告人王某恒10日内将房屋返还给王某玫。

  马龙县通泉镇的王某有一儿一女。1992年10月29日,体弱多病的老王自书遗嘱,将自己位于街上的土木结构房屋指定给出嫁的女儿王某玫继承。当年10月31日,老人和女儿对自书遗嘱进行了公证。2003年3月,王某亡故,一直保存父亲王某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所有权证的王某生处理了的王某的身后事,并于2004年2月26日将这所房屋出售给同镇居民王某恒。此后王某玫多次找王某恒要房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哥哥和王某恒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争议房屋归自己使用管理。

  马龙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玫所持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王某生与第三人王某恒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是无处分权而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生以出嫁的妹妹不养老送终,其父的自书遗嘱显失公正为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经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不因出嫁而丧失。但在农村许多地方,人们仍抱着“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旧观念,可见普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此外,房屋继承权和老人赡养权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但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自由处置权,子女无权以没有得到财产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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