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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1:13


正文: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房地产抵押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权债务的主合同无效,抵押这一从合同也就自然无效。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标的物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应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

  抵押权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抵押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内容。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本文关键词: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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