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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4:34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
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
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
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
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后,
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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