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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对方名下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9:11
导读:很多的夫妻在买房的时候都选择将自己所购的房子登记在对方的名下,以体现对对方的感情。但有时候总有个意外的发生,如果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那这个房产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述:
杨女士,美籍华人,年近五旬。来沪期间结识自己的恋人小周。小周,年过二十。两人相识后一见如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保持这种恋爱并共同生活,杨女士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小区某物业。限于购房政策的限制,外籍认识只能购买一套房屋,故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小周一人名下。
杨女士因工作在美国,故常年居住美国。休假期间回沪和小周共同生活。经过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在分割系争房屋时发生争议,杨女士遂诉至普陀法院。
原、被告主张:
原告请求确认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迁出系争房屋。
被告请求系争房屋为共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选址、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等行为,表明系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意思;但原告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被告并未实际出资;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价款15%的补偿金。
律师点评:
被告庭审辩称该房屋系原告赠与,但根据原、被告当时签订的协议可知系争房屋是双方共同选址、共同签订合同等行为,是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另,根据当时的购房政策,及实际出资情况,该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证据占优。根据审判实践,可考虑给予被告10-3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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