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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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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房价一路攀高,按揭购房成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因此也带来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中之~就是夫妻在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对按揭房产进行分割可以说是一个难点。笔者通过对不同类型按揭购房进行分析,明确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很好地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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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

  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货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这主要源于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之钱款为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观点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则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断标准,而是要看谁到底为购买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项。在~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按揭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同样的道理,此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与还贷而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此时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有悖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二、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揭房屋。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应该进行登记,登记作为~种公示手段,可以让人们清楚地了解权利的归属状况。当按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时,人们往往会认为该房屋为~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作为配偶一方要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配偶一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责任,而房屋也可能因此被判归系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归属

  情形一: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在一方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时,该按揭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改变。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另一方要给以补偿。

  情形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应视为该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

  这一解释虽然比较明确,但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往往要复杂得多。比如有这样~个案例:王某与李某2004年5月结婚。同年7月,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王某和其丈夫居住,王某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王某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写入房产证,而没有将王某丈夫的名字写入房产证。婚后不久王某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价值的三分之一的财产权——女方父母出资本金及其利息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对此案例该如何处理,观点不尽统一。有人认为该房屋应为王某父母对王某夫妇共同的赠与,所以李某有权要求在离婚时分割房屋;有人认为既然王某的父母未在房产证上写李某的名字,就应该认定该房屋为父母对王某的个人赠与,故李某在离婚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要主张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当时之所以没写自己名字是因为疏忽遗漏或在办房产证

  时王某父母已明确该房屋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时该房屋应视为王某父母对王某的个人赠与。因为从常理推断,王某及其父母当时在房产证上未写李某的名字,应是以一种默示的方式表明该房屋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我们知道,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为之,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为之。另外,这种处理方式也比较符合我国民众的感情。

  四、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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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情形二: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五、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

  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按如下步骤处理: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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