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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煤炉取暖致煤气中毒 房东多次劝阻法院判定无责
尽管房东多次劝阻,但租房人仍然私自在房间内生煤炉取暖,导致煤气中毒。租户出院后将房东告上法庭,认为房东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认定房东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王于2007年8月起承租位于昌平区的一间房屋,2008年2月11日,小王在其租室休息时发生煤气中毒,后被送往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出院后,小王认为自己承租的房屋存在设计缺陷,没有风斗,没有烟筒等任何排气设施,对于排出煤气十分不利,事发当天早上房东未按照有关规定敲门提醒用煤炉的住户,存在严重过错。小王认为,房东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东承担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八千元。
房东认为自己在本事故中,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煤炉是小王自己私自添加,小王应当对自己添加的小煤炉有所了解,也应当了解小煤炉的安全使用常识,也应当正确使用小煤炉,所以小王应当对这次发生的事故负全部责任。房子本身设计就不是用小煤炉取暖,所以根本不需风斗,这是在租赁时就以告知的。小王住进房子当日,就告知房子没什么取暖设备,也不希望原告自己添小煤炉取暖,并在出租房屋门口贴了防止中毒的宣传单,房东发现小王准备使用小煤炉时,曾极力劝阻其不要使用。但小王根本不听劝告,依旧我行我素,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房东积极参加救护,拨打急救电话,向村委会报告等。鉴于上述的事实理由,被告认为这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未要求被告为其安装风斗等通风装置,被告已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多次劝阻原告不要采用煤炉的方式取暖,但原告拒不改正,故被告对于此次原告煤气中毒一事并无过错,原告认为被告具有过错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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