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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婚后买房 法院判决双方平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2:26
案情:
李某与周某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前,周某有个人存款10万元,婚后,双方于2003年9月购买二手房一套,周某以个人的10万元付了首付,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5万元,以后每月向银行还货。2005年6月,李某以双方因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周某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周某的婚前财产受到了损失。
点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周某的10万元存款按理应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时,由于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周某个人的10万元与房屋价值融合在一起,从财产的现状是无法认定这10万元的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周某需要举证证明该10万是其个人财产,否则,将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后动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时,最好对款项的性质作出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担心这么作伤害双方感情的话,则应注意保存个人财产出资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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