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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处养老 否认十年前买房协议获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6:04
现因无处居住养老,曾大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十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曾大妈诉称,1969年自己父亲通过村里分配,取得房屋三间及宅基地。2000年父亲去世,自己依法继承了该房产。2001年11月因邻里问题将房屋卖给了城镇居民郑祥(化名),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现自己由于年老等原因无处居住养老,同时也了解到郑祥非本村村民,而是城镇居民。依据法律规定,郑祥不应购买农村住房。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郑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大妈与郑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承办法官解释说,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曾大妈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有偿转让给非本集体组织人员,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发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现曾大妈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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