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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某家电公司在曹某、蔡某的房屋(属商住楼)外墙窗户旁边自上而下建了,名为“家电公司服务到家”的霓虹灯广告牌。曹某、蔡某表示该广告牌在设立之前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而且影响了他们房屋的采光和通风,特别是晚上霓虹灯忽明忽暗,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曹某和蔡某之所以对该广告牌的设立不满,是因为他们认为把广告牌设立在他们房屋的外墙上,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他们找到该家电公司,要求他们立即拆除广告牌,并赔偿损失,但家电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曹某和蔡某将家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家电公司表示,此广告牌是按政府亮化、美化街道的要求设立的,并有规划局的许可,其行为合法。而且广告牌自西向东设立,没有正面遮挡曹某和蔡某的窗户,因此不存在影响通风、采光的问题,所以,他们认为不应该拆除广告牌。请问,家电公司的理由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吗?广告牌到底该不该拆除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广告牌的设立地点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认为,本案的广告牌不应该拆,应驳回曹某和蔡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家电公司设立的广告牌符合政府城市街道规划的要求,而且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其行为是合法的,没有构成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广告牌不应该拆除,因为家电公司是依法经许可在原告房屋墙上设立广告的,曹某和蔡某想要家电公司拆除广告牌,首先应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然后再起诉家电公司,而本案中曹某和蔡某率先起诉家电公司,属主体不适格。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为,虽然家电公司的广告牌符合政府城市规划的要求,也有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但是广告牌的设立位置不恰当。房子是曹某和蔡某的,把广告牌设置在他们房子的墙上,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未经曹某和蔡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把广告牌设立在他们的外墙上,构成了侵权,判处家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曹某和蔡某损失4336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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