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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所申请合同登记。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即《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或以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市国土局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3、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交市国土局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身份证原件(包括蓝印户口,留存复印件);
暂住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原件(留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对象为20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原件(留复印件);
境外人士,须提供居留证(留存复印件)。
2、承租人为单位的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
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
1、进行合同变更登记的,租赁当事人必须提交合同变更申请书。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
3、已登记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三、办理有效租赁合同的注销登记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需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二)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已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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