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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太阳能底座砸伤祖孙 物业和全体业主被诉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6:21

  7月7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太阳能底座伤人案。

  安徽淮南52岁的赵奶奶和2岁多的孙女李某在该市裕安小区内被坠落的太阳能底座分别砸成颈骨开放性骨折和右臂肱骨开放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赵某与李某认为裕安物业公司和5号楼全体24户业主应对她们的伤情承担责任,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1646.6元。

  赵某与李某诉称,2007年7月28日晚7时左右,天空开始刮风下雨,她们祖孙俩从小区外往家赶,行至裕安小区5号楼楼下时,不幸被5号楼楼顶坠落的一废弃太阳能底座砸伤,祖孙二人被路人和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被砸成颈骨开放性骨折,李某被砸成右臂肱骨开放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赵某、李某分别住院治疗了11天和7天,致使赵某颈部活动至今仍不方便,也给幼小的李某的心灵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阴影。

  赵某与李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废弃太阳能的所有人在住宅楼顶上违法抛弃搁置物,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而同居一楼的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却未能对这明显的违法和潜在的危险尽到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制止和清理,因此,主观上也存在明显的过失,客观上表现出明显的不作为,应当对其过错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与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和24户业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646.6元。

  在法庭上,针对祖孙俩的起诉,被告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被告物业公司认为,首先对两原告的伤情表示同情,但对物业公司成为被告一事表示主体不适格。太阳能是业主的私有财产,业主负有使用、管理职责,自己不是太阳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原告起诉物业公司不合适。

  被告24户业主中有22户业主委托了代理人,1户业主当庭答辩,1户缺席,其中22户业主的代理人对两原告的伤情也表示了同情,但认为22户中21户太阳能完好,1户无太阳能,22被告无任何过错,不是适格被告;当庭答辩的业主认为,自己所购的太阳能完好无损,原告受伤与本人无关。

  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当庭未能达成协议,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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