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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规划管理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管理公开,是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划管理需要,或者依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管理公开,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规划管理公开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管理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规划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规划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3.批准的城市规划成果;
4.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
5.规划管理社会监督的方式、内容、受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申请公开,但不宜公开的,经批准可以除外。
1.规划管理政务信息;
2.规划成果的批准文件;
3.规划许可申请的办理情况;
4.规划监察执法结果。
第六条 批准的规划成果,应公开以下内容:规划依据、规划文本及说明书、规划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应当公布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规划管理社会监督应当公开以下内容:社会监督方式、内容、受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
规划监察执法结果可以公开以下内容:违法建设项目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
规划管理政务信息可以公开以下内容:管理职能、管理依据、内设机构情况。
第七条 规划管理公开的方式以在“重庆规划在线”网站发布为主,也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在固定场所展示;
(二)在公示栏或公示牌上公布;
(三)向社会印发宣传册;
(四)在新闻媒体刊登;
(五)在市政府网站发布;
(六)在报建窗口电子屏幕上显示。
第八条 规划管理公开,由市规划局办公室牵头实施。
第九条 需要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规划管理信息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或有关分局提供。
第十条 规划管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相关业务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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