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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测时段的确定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录入数据时须填写监测时段。
县(市、区)卫片监测图斑的监测时段不一致的,以该县(市、区)最早的监测起始时点和最晚的监测结束时点作为该县(市、区)的监测时段。
二、关于监测时段前实际占用建设用地的处理
下发的卫片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属于监测时段前实际占用的建设用地(包括违法用地),在监测时段内未发生新的占地建设行为,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情况说明”栏目中予以说明,并须在归档材料中提供能证明该地块确属监测时段前建设占用的相关材料。这类违法用地虽然不作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进行统计,但尚未查处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关于为形成政府供地条件而进行土地平整的性质认定
在监测时段内,地方政府及其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等,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为形成供地条件而进行场地平整的,判定为合法用地。
四、关于监测时段前地块的实际用途与地类判定的依据
监测时段前地块的实际用途和地类判定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
为地块制作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应为监测时段起始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对监测时段前已变更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建设占用的地块,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时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关于农村道路类别的认定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规定,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建设农村道路占用耕地所涉及的地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已纳入乡道以上公路交通路网,或工矿企业专用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
六、关于水面上架设桥梁的性质认定
监测图斑反映水面上架设桥梁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并在《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情况说明”栏中作出说明。
七、关于占用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实施建设的用地性质的认定
占用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实施建设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八、关于上传地块坐标文件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的地块,不再上传坐标文件;判定为违法用地的地块,在自查阶段不上传坐标文件,但在整改查处阶段,要根据实地测绘的结果,制作并上传坐标文件。
九、关于上传实地照片
为确保网络畅通和信息系统运行速度,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时,不上传监测图斑涉及地块的实地电子照片,纸质照片仍按《规范》的规定归档、备查。
十、关于线性工程图斑的合并
监测成果中,线性工程涉及多个图斑的,可以县(市、区)为单元,对同一线性工程所涉及的图斑进行合并。合并后的总面积以所涉及图斑的监测面积总和为准。
十一、关于地块面积的填报
《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地块面积”栏目,填写监测面积(即监测图斑对应范围的土地面积)。《规范》表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的“实测面积”栏目,填写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
计算违法用地总面积和相关比例时,以监测面积为准。
十二、关于非立案查处违法用地的填报
卫片监测图斑中,属于由当事人自行纠正、政府组织整改拆除或其他部门已经处罚的违法用地,必须按违法用地填报,不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未立案查处的,在《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立案编号”栏目,填写“非立案查处”。在《规范》表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填写相关情况,在“行政处罚”的“其他”栏目中,注明由当事人自行纠正、政府组织整改拆除或其他部门已经处罚。
十三、关于批准面积的填报
《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批准面积”栏目,填写相应批准文件的土地面积;其中“供地审批”栏目中的“耕地面积”不需填写。
十四、关于擅自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的填报
监测图斑中,属于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的地块,在《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违法主体”栏目,填写用地单位名称;在“违法类型”栏目,填写“违法占地”。
十五、关于已复耕土地面积的计算
《规范》表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的“已复耕土地面积”栏目,填写违法占用耕地所涉及地块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
计算问责比例,扣减“已复耕土地面积”,如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大于《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监测时段前地类性质”栏目的“其中耕地”面积的,以《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其中耕地”面积为准;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小于《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其中耕地”面积的,以实际复耕的土地面积为准。
十六、关于数据填报行政单元的确定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数据时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单元进行填报。已下发卫片监测图斑所涉及的行政单元与行政区划不符的,以行政区划为准,对所涉及图斑进行调整。
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效果。
二○一○年五月五日
2010年5月7日- 上一篇文章: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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