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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7:5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沪房地资权[2002]1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应当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文。原人民公社由三级核算向二级核算过渡中调整土地,属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于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调整范围。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内容是一致的。即:土地权属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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