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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宁波市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
二、借款人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从严控制,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三、暂停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的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自住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下同)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三)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五、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并在面谈面签笔录中增加有关借款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的内容。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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