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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超标要纳个税
正文:住房公积金超标要纳个税
1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此次修订税法时,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本人缴付的“三费一金”都作为个人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实际工作中,职工本人一般不将单位所缴纳的“三费一金”作为个人收入,从工资单上也难以了解单位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实际数额,这样对达到一定标准需年终申报以及从两处以上所得的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一定困难,先将单位负担的“三费”计入收入总额再扣除的方式不具操作性。所以,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纳的“三费”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部分,只规定免予征税。
国税总局表示,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做实个人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落后的地区和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了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区城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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