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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与诉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57:34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协议达成后,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一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或其他(占有)第三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完全履行或配合履行搬迁义务的,期满后可提起诉讼。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可事后达成)或仲裁条款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
有书面仲裁约定的,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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