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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慎用游击队 工人受伤业主须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11 15:19:31
律师:如果找的是“游击队”,就免不了赔钱
现在如果有人来向张先生咨询装修的事情,他一定会像“祥林嫂”一样喋喋不休,告诉他们,请装修队千万别找“游击队”,他的教训太深了。新房装修过程中,工人意外受伤导致左眼失明,他被索赔40万元。
[案例一]
装修工左眼意外失明
业主包工头都赔钱
2007年1月,张先生在江宁买了一套房子。装修前,他接触过正规的装修公司,但对方开出的价格让他有点不能接受。一天,他在街头碰到一个农民工举着“装修”的牌子,他上前一问,价格挺便宜,这个农民工还保证一定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否则不要一分钱。
张先生当即拍板请这个农民工来帮他装修。这个农民工姓周,他又带过来5个帮手。他们在用材料的时候精打细算,张先生非常满意,但就在他暗暗得意的时候,麻烦来了。2月中旬,装修队中有一个姓王的小伙子,站在梯子上用气钉枪射吊顶时,一颗铁钉射出后从天花板上弹回来,击中了他的左眼。小王大叫一声摔倒在地,左眼血流如注。工友立即把他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透,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疗。但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小王还是没能保住眼睛,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刚出事时,张先生出于人道考虑,为小王支付了近1万元的治疗费,之后,便再也没有出过一分钱。小王出院之后,把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
拿到起诉书之后,张先生非常想不通,他来到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向许辉律师咨询,他是否需要承担这笔赔偿费用。许辉律师分析了案情后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工头老周应负主要责任,因为是老周承揽了张先生住房的装修业务,小王是老周聘用过来的。
但另一方面,由于张先生没有将装修业务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王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为此,许辉建议,张先生应当要求追加老周为被告,同时要求小王也承担责任。这下,张先生才有了一点底气。但是,赔钱是肯定的了。
[案例二]
找正规装修公司
工人受伤业主不用赔钱
而赵先生就幸运了许多。他在请人装修的时候,施工人员也发生了意外,而且也是左眼失明,但因为赵先生委托了一家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他可以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6月份,赵先生在建邺区买了一套房子,随后他找了一家在当地颇为有名的装修公司。装修时,一个姓李的工人在粉刷屋顶时,石灰不小心掉入了眼睛里,导致李某左眼失明。属八级伤残。
随后,李某把赵先生和公司老总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真实雇主是所在装修公司的老总宋先生,所以赵先生只与宋先生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受伤的李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宋先生对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而赵先生没有赔偿义务。
赵先生幸运的关键所在是因为施工的队伍有装修资质,没有直接雇佣受伤的工人,所以在虚惊之后不必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雇佣还是承揽
决定业主是否担责
许辉律师告诉记者,装修工人在施工中受伤而要求索赔的案件,在每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占着不小的比例。也有不少业主在装修中因工人意外受伤而莫名其妙当了被告。既然知道存在风险,消费者就需要弄清楚风险的构成,更需要了解如何规避风险。
装修中人身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许辉认为,谈到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理清工人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如果业主是与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协议,那么业主与工人之间只有对其施工提供便利的义务,一旦工人发生意外,由装饰公司对工人承担雇主责任。案例二中的赵先生就是如此。但是,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工人李某受伤是由于赵先生提供的材料等有问题,那么,赵先生也是有承担责任的。
另一方面,如果工人是业主找来的,比如在路边找的施工队,这时就又要区分情况了。如果是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有装修资质),并组织工人施工的,则由该承包人对工人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业主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业主将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业主直接雇佣工人施工的,业主则要承担雇主责任。案例一中的张先生便是一个典型,他明知道对方没有施工资质还要邀请,在选任上存在过失。
许辉说,在这里,区别责任的核心是业主与工人是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作为雇主,业主要对受伤的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如果业主没有过失则没有义务去承担赔偿。雇佣的目的是提供劳务,而承揽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同时工作中的风险在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承担,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承担。
现在如果有人来向张先生咨询装修的事情,他一定会像“祥林嫂”一样喋喋不休,告诉他们,请装修队千万别找“游击队”,他的教训太深了。新房装修过程中,工人意外受伤导致左眼失明,他被索赔40万元。
[案例一]
装修工左眼意外失明
业主包工头都赔钱
2007年1月,张先生在江宁买了一套房子。装修前,他接触过正规的装修公司,但对方开出的价格让他有点不能接受。一天,他在街头碰到一个农民工举着“装修”的牌子,他上前一问,价格挺便宜,这个农民工还保证一定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否则不要一分钱。
张先生当即拍板请这个农民工来帮他装修。这个农民工姓周,他又带过来5个帮手。他们在用材料的时候精打细算,张先生非常满意,但就在他暗暗得意的时候,麻烦来了。2月中旬,装修队中有一个姓王的小伙子,站在梯子上用气钉枪射吊顶时,一颗铁钉射出后从天花板上弹回来,击中了他的左眼。小王大叫一声摔倒在地,左眼血流如注。工友立即把他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透,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疗。但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小王还是没能保住眼睛,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刚出事时,张先生出于人道考虑,为小王支付了近1万元的治疗费,之后,便再也没有出过一分钱。小王出院之后,把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
拿到起诉书之后,张先生非常想不通,他来到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向许辉律师咨询,他是否需要承担这笔赔偿费用。许辉律师分析了案情后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工头老周应负主要责任,因为是老周承揽了张先生住房的装修业务,小王是老周聘用过来的。
但另一方面,由于张先生没有将装修业务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王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为此,许辉建议,张先生应当要求追加老周为被告,同时要求小王也承担责任。这下,张先生才有了一点底气。但是,赔钱是肯定的了。
[案例二]
找正规装修公司
工人受伤业主不用赔钱
而赵先生就幸运了许多。他在请人装修的时候,施工人员也发生了意外,而且也是左眼失明,但因为赵先生委托了一家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他可以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6月份,赵先生在建邺区买了一套房子,随后他找了一家在当地颇为有名的装修公司。装修时,一个姓李的工人在粉刷屋顶时,石灰不小心掉入了眼睛里,导致李某左眼失明。属八级伤残。
随后,李某把赵先生和公司老总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真实雇主是所在装修公司的老总宋先生,所以赵先生只与宋先生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受伤的李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宋先生对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而赵先生没有赔偿义务。
赵先生幸运的关键所在是因为施工的队伍有装修资质,没有直接雇佣受伤的工人,所以在虚惊之后不必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雇佣还是承揽
决定业主是否担责
许辉律师告诉记者,装修工人在施工中受伤而要求索赔的案件,在每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占着不小的比例。也有不少业主在装修中因工人意外受伤而莫名其妙当了被告。既然知道存在风险,消费者就需要弄清楚风险的构成,更需要了解如何规避风险。
装修中人身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许辉认为,谈到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理清工人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如果业主是与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协议,那么业主与工人之间只有对其施工提供便利的义务,一旦工人发生意外,由装饰公司对工人承担雇主责任。案例二中的赵先生就是如此。但是,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工人李某受伤是由于赵先生提供的材料等有问题,那么,赵先生也是有承担责任的。
另一方面,如果工人是业主找来的,比如在路边找的施工队,这时就又要区分情况了。如果是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有装修资质),并组织工人施工的,则由该承包人对工人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业主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业主将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业主直接雇佣工人施工的,业主则要承担雇主责任。案例一中的张先生便是一个典型,他明知道对方没有施工资质还要邀请,在选任上存在过失。
许辉说,在这里,区别责任的核心是业主与工人是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作为雇主,业主要对受伤的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如果业主没有过失则没有义务去承担赔偿。雇佣的目的是提供劳务,而承揽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同时工作中的风险在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承担,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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