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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能不能买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1:38

以在建工程作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投入续建,达到法定规模后经批准边建边将商品房预售出去,以收进的购房款偿还银行贷款、交纳税费并充做利润,是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的通行做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法律和规章并未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但买房人购买抵押房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交易管理所将审查该项目是否已获预售批准,是否经监管银行书面同意转让,已售款是否进入监管帐户,是否有其他不可转让情节等。买房人的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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