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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购房合同启用 业主信息遭泄维权有了依据
自1月1日起,东莞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者了解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大亮点,是合同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据介绍,这有利于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被披露或者非法使用,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不少置业者都会被一件事困扰:刚买了房子,就不断被装修公司或中介机构的电话骚扰。这一困扰正是因为业主购房信息被泄漏。业内人士和律师表示,新版合同中关于买受人信息受保护的条款,虽然不能保证业主的个人信息百分百不被泄漏,但为业主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或有效减少类似信息泄漏的事件发生。
业主吐槽:购房信息被外泄是常态
2014年10月刚刚收楼的陈小姐近几个月来都很闹心,闹心的源头是一些中介机构。“我买的是带精装修的房子,几乎每几天就会接几通电话,问我房子要不要出租,要不要转手之类的。”陈小姐告诉记者,这些中介公司对她的物业情况似乎很清楚,包括她的姓名,房子的房号和户型等都很清楚。这让她一方面对于中介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困惑,另一方面也觉得很没有安全感。“他们什么都知道了,会不会又把我的信息泄漏给别的人?”
同样收楼不久,但购买的是毛坯房的文先生在收楼后也遭遇了同样的困扰。他告诉记者,他接到的电话有来自装修公司的,也有来自中介的。“好几个不同的装修公司,问我要不要装修。还有中介,问我要不要转手卖。有时真是接电话要接到发火。”文先生告诉记者,给他电话的装修公司和中介机构对他的房屋情况也都非常清楚,他曾试着反问对方是怎么拿到他的资料,但一问对方就挂了电话。
事实上,不少业主在购房或收楼后都曾遭遇类似的情况,曾女士就告诉记者,自己住进新房都已经快一年了,但还是会不时接到装修公司和中介公司的电话。“刚收楼那阵电话最多,最烦的是他们打电话不分时间段,上班、开会,甚至晚上,都会接到这样的电话。”而在记者的采访中,甚至受访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律师等,都有过这样的遭遇。
记者调查:信息外泄源头难查
让频频被骚扰的业主们困惑的是,不管是装修公司还是中介机构,似乎对他们购买的房号、户型和业主名字等各方面信息都非常清楚。如此详细的业主资料,是被什么人泄漏出去的呢?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文先生正好又接到了一家装修公司打来的电话,经文先生同意,记者与对方进行了通话,和文先生讲述的情况一样,当记者追问对方是从何处获得的信息时,对方快速挂断了电话。
为了解业主信息的泄漏渠道,记者开始了多方走访,但大部分记者走访的中介机构和装修公司都表示不便向记者提供信息来源。随后记者又多方接触了几位曾经的从业人员。曾在东莞某品牌中介机构任职的韩先生(化名)告诉记者,他早年在中介机构任职时,大部分的信息是从老业主数据库中提取,据他从同行方面了解到的信息,这些信息似乎有多重来源,包括项目销售层面和物业管理公司。
针对销售层面,曾经在某开发商处任职销售人员的施小姐(化名)则告诉记者,大部分被泄漏的信息是已购房的业主,而销售人员掌握的更多是来访的人员信息,已购房业主信息则相对分散,销售员个人掌握的信息可以说是极少,因而业主信息并不是从销售层面泄漏。
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信息又是否有相应的保密举措呢?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笑华对记者表示,关于业主的信息保密,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都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不可以泄漏,而且在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并不是任何一个普通员工都可以掌握业主的信息,而是到了一定的管理级别,或行政功能部门才掌握有这些信息,可以说在对业主信息的保密方面有较严密的管控,信息外泄的可能性不大。邓笑华认为,业主信息外泄,更大的可能还是在其他渠道。同时,虽然物业服务企业对这方面有一定的管控,但也不能排除有管理人员跳槽,或因与企业矛盾等原因外泄资料,但这应该是少数情况。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一些代理销售机构,合富辉煌东莞公司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李兴旺对记者表示,公司对员工都会提出要求不得泄漏客户信息。瑞峰置业副总经理翟智球也对记者表示,公司在员工上岗时,都会有明确要求,不得泄漏客户信息,而且对于成交客户的信息,在移交给开发商之前,只会有少数人掌控,外泄的可能性极低。
记者调查了解到,不少业内人士均认为,信息有可能从开发商销售部门、销售代理公司、物管公司等几个层面流出,但这些层面的公司均表示否认,信息外泄的源头很难追查。
专家说法:新合同约定可成为业主维权武器
在信息外泄源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对置业者个人信息保密,是否真能杜绝个人信息外泄的状况?行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表示,信息外泄的渠道多,根本杜绝不太可能,但在引起各方重视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所减少。而法律界人士则表示,这一约定虽然不能杜绝信息外泄的情况发生,但对于业主而言,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合同依据,当信息外泄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合富辉煌东莞公司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李兴旺对记者表示,从开发商,到代理商,到物业服务企业,甚至是房管部门,太多环节会涉及客户资料,因而要杜绝客户信息的外泄很难。而某品牌开发商的相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除开发商的签约部门、销售部门之外,代理机构、合作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公司,还有房管部门的网站漏洞都可能成为业主信息外泄的渠道,仅仅是要求开发商不得外泄,并不能根本杜绝这一情形的发生。该人士同时表示,虽然新版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不能真正杜绝信息外泄现象,但将条款明文写进合同约定中,可以引起行业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在各相关渠道都加强管理的情况下,或能减少信息外泄情况的发生。
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易少洪律师向记者分析表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受人信息保护的条款,确实无法完全杜绝信息的外泄,但却有利于业主在信息被泄漏之后,维护自己的权益。易少洪告诉记者,虽然信息外泄的渠道很多,但对于业主来说,只与开发商发生了合同关系并与之进行了信息登记,开发商有义务保障合同相对人的信息安全,如果发生信息外泄的情况,不管信息是从哪个渠道被泄漏,业主都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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