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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退房愿交违约金却遭拒绝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2:01

  15日,奎文区的杨女士反映,她于2014年11月份从某楼盘购买一套143平方米的期房,此后因为光照不足提出退房申请,并同意支付违约金,但是售楼处却称协议中规定买后不可以退房,拒绝退房。律师称,开发商此项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市民有权在支付违约金后退房。

  15日,奎文区的杨女士反映,去年11月份,她和家人看上了一套143平米的期房,“老人不想要太高的楼层,所以选了5楼。”杨女士说,当时选择该楼层时因为担心光照不足曾提出担忧,但售楼处工作人员称光照没有问题,这才放心地买了下来。

  在购买该房时,杨女士先是支付了10000元的定金,随后又支付了近30万的首付款,随后开始办理贷款手续。“当时只是拿到了一张首付款的单据,并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杨女士说,她拿到的只有一张10000元定金的单据和首付款单据。

  在办理住房贷款过程中,杨女士的丈夫还在外地出差,因此一时无法回来,提出延期办理贷款手续。“对方却一直在催,还要给我们发律师函,我们家里人才有些担心房子会不会有问题,对方才这么着急呢?”杨女士说。

  于是,杨女士和家人到所购的期房处进行认真地检查,发现虽然前方的高层不太影响光照,但是前方两侧的高层却影响到了房子的光照。杨女士和家人商量决定把房子退了。他们与开发商沟通时,对方却称协议中有规定售后不退房,拒绝了退房要求。

  杨女士告诉记者,因为退房的事情,给家人造成了很大困扰,“我们可以不要定金,但是怎么房子还不能退了呢?现在我没有拿到购房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有这一项规定。”

  15日,记者拨打售楼处曾为杨女士办理购房业务的置业顾问孙女士进行了解。对方告诉记者,协议中规定不可以退房,她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协议处理此事,所以即使杨女士同意退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给杨女士退房。

  记者咨询律师得知,杨女士购房后毁约,给开发商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由开发商扣除先期支付的定金,但合同中不应该有“售房不退”的规定,该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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