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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装修买车 闹离婚法院判财产两人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6:42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而且李先生曾对宋女士进行殴打。2005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宋女士回了娘家,并起诉到平谷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不同意分割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先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二中院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准许两人离婚;从两人同居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的判决。

  法官释法:同居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但同居财产为何能按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呢?

  承办此案的法官黄玲介绍说,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照这一规定,法院通常认定两人同居期间收入在一起,支出也在一起,就可以比照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法官表示,过去也曾有一些要求分割同居财产的案件,但由于原告一方举证困难,被告一方又不认可事实,法院就不能支持。而此案一审时,男方认可了双方同居在前,结婚在后,而且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装修房屋,购置车辆,构成自认。虽然二审时男方又矢口否认,但已不能推翻前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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