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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工、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海关结关手续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3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4 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件
根据63款规定,发生的合同终止时,为了保证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使用,如果租赁协议未包括这些条件: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仍款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机械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结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业主支付费用,否则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赁的设备带入工地。
54.5 用于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纳的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6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
当承包人格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方法),应加入与本救相同的分包人带人工地有关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的条款。
54.7 不隐含对材料等的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第十四章 计量
55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概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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