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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基本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6:45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采购方式,这种采购

  方式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同时,还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因此,规范工程采购行为,完善工程采购招标投标程序是尤为重要的。在一线多年从事工程采购工作及其采购事务的笔者认为,工程采购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包准备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表。方案表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审核时,须提供项目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原件并附复印件作为发包方案表附件。建设单位在办理发包方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审计部门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报告;建设部门办理的规划许可证;设计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

  在项目首次发包前,由招标人向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政府采购机构一是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发包初步方案中,拟采用的发包方式的正确性,并纠正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式;二是核对发包初步方案中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每个项目工程可划分成四个标段:桩基础工程;土建水电工程;装饰工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按规定编制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名称和项目名称;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数量;完成工程项目的期限;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发标及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投标报价的要求;评标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由招标人报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审核后发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招标公告应在招投标交易中心内张贴并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开标时间、地点。从招标公告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报名申请开始之日应当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竞标。邀请函内容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开标时间、地点。四、投标报名与资格预审

  投标单位报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报名申请书,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名登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单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编制预审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审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为减少评标工作量,可以对投标人数量作如下规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7家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多于7家的,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方法,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五、发售招标文件

  由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图纸等有关资料。各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交纳标书费、图纸押金等。

  六、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等,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在踏勘现场时,招标人不得单独组织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踏勘。七、图纸答疑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如有疑问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给予解答,并将所解答的问题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作为补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补充文件必须送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

  参加图纸答疑会的人员主要包括:招标单位代表、各投标单位代表、设计部门各专业设计人员、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八、编制标底与审核

  是否编制标底、审核标底由招标人决定。需要编制和审核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编审资格的单位编制或审核,并在开标前保密,标底在评标中只作为参考,不得用标底生成评标标底。

  九、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不得再投。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在开标当天,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十一、开标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各投标单位代表、公证处、派驻监察室、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人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开标会议议程一般包括:招标人介绍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及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等情况;投标代表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开标、唱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公证处致公证词等。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一名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十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由政府采购机构、派驻监察室、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交易中心向评标委员会推荐评标所需的各种表格。开始评标前,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介绍有关工程情况,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以下内容: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在评标时,评委首先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列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出现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

  重大偏差情况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对于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初步评审以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详细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预算书进行审查,评审出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报价投标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的因素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及业绩。经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按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扣分。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 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书面评标报告须报政府采购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十三、定标

  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凡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四、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在交易中心和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在公示的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情况;定标情况 等。

  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五日内审核,发现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未通知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送政府机构监督备案,政府采购机构监督备案后,签发备案表。

  签订合同时参加人员有: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工商局合同鉴证人员、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人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

  十六、备案管理

  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应将招标过程资料提交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采购监督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对所收到材料的完整性,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提交单位补充,材料完整的,发给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采购机构签发的合同备案表发放施工许可证。

  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过程监督, 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招标结束后,采购监督机构将备案材料与其他招投标过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作为招投标资料归档。备案材料包括: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图纸答疑;标底编制文件;标底审核文件;评委抽签表;发标登记表;图纸答疑登记表;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报告;中标单位标书;各投标单位标函汇总表;公证处公证;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质量监督情况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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