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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一区政府强拆民房被法院判定违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0:25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在对一无产籍房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责成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了强拆,因此被房屋主人告上法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决结果,即确认皇姑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此案的原告李栋今年41岁,在沈阳市皇姑区新安江街有无产籍房产一处,建造于1968年,1986年又重新翻建。其所居住的地区于2001年9月开始陆续拆迁,后被告知限期搬走,逾期不搬迁则要强制拆除。李栋因故没有搬迁。
2005年7月12日,皇姑区政府以“李栋的房屋属违章建筑”等为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责成区执法局从7月13日以后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7月14日、7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李栋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房屋被拆除后,李栋先起诉皇姑区执法局,得到了皇姑区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去年3月,沈阳市中院终审判定,确认皇姑区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然而,这起强拆纠纷至此并未结束。去年4月,李栋又将皇姑区政府告到沈阳市中院,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强拆行为违法,以及超越职权、滥用权力。
法院认为,李栋居住的无产籍房屋已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不予安置和补偿,该房屋最终是应该拆除的,但应依法定程序实施。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被诉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坚持。今年2月4日,沈阳市中院判决确认皇姑区政府于2005年7月14日、1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李栋和皇姑区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李栋的上诉理由包括“区政府超越职权、滥用权力没有得到确认”等;皇姑区政府则称“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诉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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