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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香坊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亲属间的债务纠纷,判决潘某(化名)支付给她的外甥女张某(化名)购房与装修款13万余元,双方对这个判决没有异议,均没有提出上诉。
早在2003年,家住哈尔滨市原动力区的潘某,有一套厂区的住房,虽然面积只有十几平方米,但听说这个厂区房要动迁,就和自己的外甥女商量能否用钱先把这个公产房买断,这样就可以在动迁后得到一套新的房子。由于买断的钱和动迁后新房的差价潘某无力承担,就希望外甥女张某拿这笔钱出来,而且告诉张某他们买这个房子是为了让自己的母亲、张某的外婆居住的。张某觉得自己能出钱买房的话,就能以较小的代价为自己的外婆弄一个养老的地方,于是她就答应了。在拿出钱之前,她还和自己的姨母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基本内容就是现有房屋的买断款和以后新房差额部分都由张某承担,以潘某的名义买下房产后,必须由张某的外婆居住。
到了2005年,房子建成,潘某被通知交款进户。张在交款进户后,为了能让外婆尽快住进新房,马上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结束后,张某催促姨母潘某将自己的外婆送过来居住。可潘某看到装修后的房子改变了主意,她想自己住到这里,就把自己的母亲送到了老人院,并要强行搬进去居住。张某阻止其居住并强烈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让其外婆居住,结果双方发生了僵持。张某表示如果潘某不按照原先的约定办,她就要起诉到法院;而潘某则认为房子所有权人是自己,因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都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处置这所房子。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将潘某告上了法庭,连同购房发票、装修发票以及她与潘某争执时的录音资料等一并提交到了法庭。开始她本想要求法院判决让她的外婆住进新房子,但潘某的丈夫提出张与潘签订的协议他并不知情,所以应为无效。在律师的建议下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潘某支付给她包括购房款和装修款在内的共13万元。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潘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支付给张某包括购房款和装修款在内的13万元。
法律解析
律师认为:
在法律上,本案存在着潘某与张某谁更具有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首先,前者要明确的是谁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潘与张之间争议实质就是对该房屋的使用支配权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明确的是,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取得实行登记公示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过依法登记,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从本案例看,虽然张主张是她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由于经过登记公示的物权人是潘,所以从法律上进行判断,潘才是房屋的物权所有人。如果在法庭上张提供不出各种票据和录音等证据,她那13万元也很可能无法要回。
其次,这个房屋对潘来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如何处置房屋的任何协议必须由潘的丈夫与潘共同签字才能生效,而是事前张只与潘本人签订了协议,所以该协议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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