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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农村房屋买卖看重事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9:27


丈夫生前工作调动出售农村房屋,后妻子以产权未过户强行入住,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1993年,宣威市的蒋先生工作调动,将农村的两间住房作价8000元出售给了马先生。马先生随后于1996年至2004年12月对该房屋管理使用,并两次修建。2002年12月,蒋先生不幸死亡。2004年12月5日,蒋先生的农村妻子吴女士毁坏该房屋门锁入住,双方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无果,马先生持农村房屋准建证、房屋买卖契约、中人证明及产权登记正在办理中等证据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吴女士停止侵权。

  被告吴女士辩称,该房屋没有出售,马先生一直是租住,其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准建证是偷的且至今所有权没有转移,要求驳回马先生诉讼请求。

  宣威市法院经审理,判决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对马先生住房的侵占行为。吴女士不服上诉,曲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该案审判长、曲靖中院民三庭庭长董桂华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马先生提交房屋买卖的证据形成锁链,而吴女士主张马先生偷走其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准建证,房屋不是买卖是租住等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产权过户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这一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马先生与蒋先生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双方进行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马先生对争议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吴女士行为侵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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