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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共居一室,谁是被拆迁人?
案情:北京建工集团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吴某的私房在拆迁范围内。2005年4月,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与吴某签订北京市住房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吴某于2005年4月28日前搬家交房,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一次性向吴某支付拆除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以及拆迁补助费。协议签订后,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依约支付了上述费用,吴某也在别处购买住房并搬迁至新居居住。但是吴某之女张某认为,自己长期与母亲吴某居住在一处,在他处无住房。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与其母签订拆迁协议之前没有与她商量过拆迁安置问题,签协议时她没有在场,不同意腾房。同时张认为,拆迁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超过期限的协议自行失效”,现已经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协议已经失效。无奈之下,北京建工集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张某履行拆迁协议。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房屋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屋。建工集团公司与吴某签订的拆迁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被拆迁房屋尚未拆除,但建工集团公司以及吴某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张某作为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行使房屋所有权人之合同权利,故张某主张合同失效之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以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判令张某、张某履行腾房义务。
律师分析: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拆迁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有资格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依据自己的真是意思表示独立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其他任何人不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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