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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置业引房产纠纷产权证署名最关键
未拥有产权,男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今年26岁的王先生与女友交往多年感情甚好,两人在恋爱期间便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可没过多久,二人就因感情纠葛渐渐疏远。就在上个星期,小刘以持有房屋产权证为由怒斥王先生搬离该住所。“一日夫妻百日恩,她怎么能这样对我。”备感窝火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阶段,王先生认为部分房款由其父母垫付,婚前购买的房屋理应属共同财产,且室内装修及家电费用大部分也由其出资,故坚决不会搬出住宅。法院则认为既然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持有人为刘女士,那么这就足以表明其对房屋具备所有权,故小刘对房屋拥有实际的占有、收益、处分、使用的权利。而张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该住所。
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王先生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对刘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此认定,王先生在一审中放弃自己的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婚房产权证署名有四种方式 差别较大
的确,像王先生和小刘那样,尚未结婚的情侣因感情不和等缘故劳燕分飞的事儿频有发生。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不占少数。其中多数案例往往因当事人不谙房屋产权登记规定,未在房屋产权所有证上署名,从而失去对房屋产权的享有。因此,这便涉及到婚房产权证的署名问题。下面将集中列举几种房屋产权署名情况,并邀请多位业界律师为您做详细解读。
1、署“新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方的观点,她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将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律师说法: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2、署父母的名字:持这种观点的多数是男方家长。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律师说法: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署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律师说法: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4、仅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需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单方持有房屋产权极易产生纠纷
以上列出的四种情况基本囊括了房屋产权署名情况,律师表示,就目前婚房纠纷案例而言,若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仅署单方姓名,日后因此生发房屋产权纠纷的几率远大于其它三种情况。
律师介绍,婚前单方出资买房,如果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写自己的名字,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则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许多恋人为了表示自己对爱情的忠贞,就出现了这样的典型情况:即一方出资,房产证写另一方名字。
鉴于此,律师提醒婚房族,无论谁出资购买房屋,房产的归属均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署名人为准,这种单方主持的婚前赠房行为极易产生纠纷。通常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婚前以己方名义买房,双方之间约定,若闹分手,房子归还给出资一方。然而,类似信誓旦旦的约定较多以口头形式完成。若房产证上写的是非出资方名字,如果出资方日后想要回房屋,只有通过收集买房过程中的证据,以证明当初二人对房屋的归属问题曾有过约定。由于口头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应,一旦对方不思其反,出资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房屋。
律师支招:房屋产权双方署名避风险
房屋产权证上的署名问题,竟牵扯出一个沉重的话题——新婚燕尔的夫妻如何才能在不伤及对方情感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规避日后房屋产权带来的纠纷风险?
律师表示,婚前购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自己是权利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所以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了避免风险,最好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律师认为,既然房屋产权证上可多重署名。那么只要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在确认产权归属比例后,均可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署名,进而共同约定对房屋的产权。此外,购房者亦可通过《房屋共有权证》证明对房屋的共同所有。倘若当事人既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签名,又未在《房屋共有权证》上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比例,那么其只要能够提供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不管双方将来或现在处于怎样的关系,该房产都属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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