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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能代替房产过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8:43

  离婚协议注明住房归女方所有,但仍被税务部门认定属共有财产,新购的房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前日,焦先生向本报诉说他的烦心事。

  焦先生介绍,1995年,他与鲁女士结婚,并在高新区购置了一套房产。2007年,两人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商定“住房归女方所有”,并经“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盖章确认。

  去年11月,他在高新区重新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共计11万元。随后,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税时,工作人员要求他提供“唯一住房”证明,以享受税收优惠。

  但焦先生在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档案室查询到,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车城二区,共有产权人为鲁女士。

  焦先生将离婚协议和“唯一住房”查询结果提供给地税窗口,工作人员称,经房管部门档案查询,车城二区的房产为焦先生和鲁女士共有,即已有一套住房,其新购房产不能享有税收优惠条件。

  离婚后,重新购买房屋算不算唯一住房?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转让部部长赵睿表示,虽离婚协议上写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但未到房管部门分割备案,仍视为双方共有财产。

  赵睿建议焦先生,按照法律程序可先办理离婚析产,将房子“过户”到前妻名下,再开具“唯一住房”证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赵睿提醒,焦先生的前妻也应配合“过户”,以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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