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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指前妻房产老汉无理 赠与形式返还应予履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0:08

受前妻秦老太之委托购房后,顾老伯却将自己的大名也写到了房产证上。经秦老太交涉,顾老伯同意以签署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自己的“份额”返还,并进行了公证。但是,顾老伯却无视于赠与的效力,既不履行合同,也不办理过户手续,最后被秦老太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赠予合同有效,作出顾老伯协助将赠与的房屋产权转移至秦老太的名下的一审判决。
  
  秦老太与顾老伯原系夫妻关系,离异后,秦老太去了美国。为养老考虑,于2004年3月委托顾老伯在闵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房款税费等。但是,在房屋的产证上,却同时出现了顾老伯的大名。为了取回房屋的全部产权,他们于2006年5月23日,先是签订了析产协议书,约定将房屋的共同共有状况变更为按份共有,明确双方各自拥有50%的份额。然后,又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顾老伯自愿将其拥有50%份额无偿赠与秦老太。同时还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确认此合同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后不可再予以撤销。今年5月30日,上述两份协议均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之后,由于顾老伯毁约,秦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即时履行赠与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顾老伯承认受托购房的事实,但辩称房屋的首付款15.8万元是其支付的,且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对方也是知道的。对于公证的赠与合同没有异议,但是当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只是没有写在公证书中,现由于秦老太没有支付之前约定的20万元,因此,赠与行为已经无效。综上,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中,虽由秦老太全额出资购置房产,但房屋登记的权利人还有顾老伯。事后,双方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先将共同共有约定为按份共有,再由顾老太将其所有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秦老太,且约定不得撤销,此赠与行为于法不悖,且已经公证机关公证,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顾老伯对赠与合同没有异议,但辩称赠与附有条件,然未举证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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