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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适房合同启用 可避免一房二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5:29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为维护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市启用。

  此次修订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规定,增加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条款。通过此项条款,可有效避免“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有效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预告登记制度

  过去,一些房产公司在楼价不断攀升的形势下,往往不惜违约而“一房二卖”,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为有效遏止这种局面,推出了预告登记制度。

  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或者不动产时,为保证将来能够拥有这套房子或者不动产的物权,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所购房屋的预告登记,这样在登记机关就留下购买人的相关资料,开发商或者其他部门在未经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不能再把该房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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