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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承包商履约有干涉,是否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承包
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在1977年,业主招标进行湖泊的清淤工程。承包商进行了投标前的现场调查,发现湖区是干涸的,充满了淤泥,有一个小溪从中流过。招标文件规定,湖泊是排干的,将保持这种状态到清淤工程完工以后。承包商根据这种情况进行投标。在合同授予后,承包商又进行了一次现场调查,发现湖泊仍然是干涸的,情况没有改变。开工令几个月迟迟没有发出。开工令发出以后,承包商发现湖泊中充满了水。这时,承包商通知业主工程师在施工到达该区域以前,业主必须将水排干。业主在几次尝试以后没有将水排干,最后指令承包商雇佣分包商将水排干。承包商在提出了异议以后开始施工,并向业主递交了额外费用索赔书。业主拒绝了承包商的索赔,认为承包商所做工作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排除了业主承担承包商索赔的责任。 业主主张的合同依据主要有:A、付款条款,规定除非根据一个书面的变更令并在施工以前协商好价格,业主不支付其他额外付款;B、图纸与技术说明条款规定,承包商有义务进行现场调查,不得因此向业主提出索赔;C、施工进度和过程条款,即延误不得索赔条款(NO-DAMAGE-FOR-DELAY),规定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妨碍和延误,承包商都不得向业主索赔;D、其他条款,规定承包商对所遇到的不可预见的障碍和困难不得向业主索赔。 初审法院和中级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解除了承包商的索赔。 承包商上诉称:业主不能适用免责条款,因为业主干涉了承包商的履行,而且业主没有完成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行为。 法院指出,在下列情况下免责条款不能用作抗辩理由:A、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有肯定性的积极的干涉;B、业主没有为承包商履行合同完成必须的行为。 法院指出,合同文件规定湖泊应当保持干涸状态,业主有义务保持湖泊处于这种状态。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合同招标和授予的时候,湖泊处于干涸状态。但当开工令发出的时候,湖泊没有处于协议规定的状态,而是充满了水。法院认为这种状态构成了业主对承包商履行合同的干涉。 判决指出,在本案中,湖泊的水没有排干就发出开工令构成业主对承包商履约的干涉。证据表明,工程开工时业主没有排干湖水是业主没有完成一个关键的行为(ACT IN AN ESSENTIAL MATTER)。承包商由于业主干涉和没有完成关键行为(关键的合同义务)而向业主要求索赔,业主不能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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