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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中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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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购房婚后还贷款的房产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改房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应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因此该部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有出资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未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较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于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在确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时,应强调当事人的具证责任,证据不充分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升值的认定与分割
近几年房屋升值较大,许多房屋的升值额甚至超过了当初的购房价格,这也是造成离婚双方当事人房屋争执加剧的一个因素。例:某夫妻婚后用20万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首付款7万元,贷款13万元,已还贷3万元,双方离婚时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该房屋现值40万元。法院认为首付款7万元和已还款3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5万元,升值20万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10万元,这样占有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15万元房屋补偿。这实际上是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如果该商品房中包含有一方父母的资金或住房投入,且双方均已认可,还应将该投入及相应的升值比例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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