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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他人房屋翻建新房土地局可否进行行政处罚
【问】 我是个农民,有两个儿子,但只有一处宅基地。1997年2月份
【问】
我是个农民,有两个儿子,但只有一处宅基地。1997年2月份,我的邻居周某因全家移居外地,便将他家的宅基地,连同房屋等附属物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2001年)今年春节过后,因大儿子准备结婚,我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拆掉准备翻修一下。谁知,刚开始砌墙,县土地局就得知了情况,以“未经批准,非法买卖宅基地”为由,给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要求我拆除违法建筑,退还土地,并对我处以5000元的罚款。请问,县土地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法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结合你提供的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你的来信中可以看出,因此,县土地局无权再对你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综上法规:
1)你以支付货币的形式从周某手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同时,你在对该处宅基地取得使用权时,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因此,县土地局有权对你的行为进行处理。
2)你与周某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交易行为发生在1997年2月份,县土地局对你的处罚时间是在2001年,这已超出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二年”有效处罚期;
3)你在对该宅基地取得使用权时,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而这种“占用行为”是一种处于连续状态的行为,不存在超过行政处罚期的问题,故县土地局有权对此作出处理。
结论:县土地局无权对你处以5000元的罚款,但有权要求你拆除违法建筑、退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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