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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向我家暂借的宅基地上建房怎么办?
【问】 我家在1983年拆建新房后留有两间老宅基地,1988年时,老
【问】
我家在1983年拆建新房后留有两间老宅基地,1988年时,老宅基地隔壁邻居家提议把我家的老宅基地和他家河边的弱边地暂时调种,我们两家当时说好只是暂时性的调种,以后如涉及建房或村里土地变更或有其它用处时,再调回仍归原主。因只是暂时性调种,不涉及权益问题,所以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并叫本村另一村民做证人。(此老宅基地原是在1961年用我家的自留地向邻居家父亲调来的,有协议为据和中间人可做证。此事应和此案无关,亦可证明老宅基地系我家所有。)
大约在90年时,邻居家提出想把我家的老宅基地和他家的弱边地永久调换,当时我考虑他调给我的是河边的弱边地,没多大用处,况且挑河时会被征用,就没同意调换。
在98年时,他家调给我家的一部分地土地征用出卖,因在村里的登记册上归属他家,村里分的补偿费也分给他家。他家拿着补偿费来给我,我当时明确告诉他我们两家的地没有调断,他家的地分的钱应该由他家拿去,他家也就把钱拿去了。因当时觉得弱边地也没什么用处,他家暂调我家的一部份地出卖以后,也没要求补回等量的土地。实际上,现在他家暂调给我家的弱边地数量比我家的老宅基要少。
2001年,邻居家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在我家老宅基地上违章建造房屋供出租,我家提醒他当时的约定,劝阻其不要建房,他毫不理彩。村干部、办事处干部多次出面调解后,均表示无能为力。现在村里土地大都被征用,老宅基地和弱过地的补偿费不同,我想拿回自己的老宅基地,通过法律应怎能样操作。谢谢!
【解答】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虽然你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有合法的使用权。所以你可以向乡政府申请,由政府依法作出确认或处理。假如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如果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也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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