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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概念不准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5:29

  中国证券报:有人认为,允许小产权房转正并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在集体所有制下,也有委托——代理而来的非正当利益问题。

  周其仁:我认为“小产权房”的叫法,严格推敲并不准确,也没有多少道理,因为不符合法治精神。像当年把离开农村的农民叫成“盲流”一样,还带有一种歧视甚至侮辱的意味。

  所谓“小产权房”——姑且这么叫——一般指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出租和出售的住宅,在这一名词背后,反映的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问题。大家想想,谁 “小”、谁“大”?国家、政府手里的地可以合法转让,农民的地凭什么就不能呢?非得把人家土地转让权剥夺,然后变成政府的转让权吗?

  这种模式显然不合理,但其形成却有着历史原因,因而一下子完全去掉也做不到。现在的基本方针是,逐步收缩范围,扩大农地入市的比重,应当肯定这个思路,而不是去炒作什么小产权大产权。现实可行的路径,是“逐步收缩征地规模、探索农地农房入市”。为此,一手实施“先行先试”的主动改革,一手从各地农地农房入市的实际经验中提取政策和法律元素。两相结合,正有望勾画出城市化“新土改”路线图。

  中国证券报:还有人认为,允许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种不公平?

  周其仁:先讲合法不合法。须知,所谓“小产权房”并不违法,我翻了半天,发现1988年宪法没有讲,当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没有讲,后面有一些法提到了,但和宪法违背。正本清源,请大家先回到1988宪法修正案的立场上来。

  至于公平不公平,取决于人们怎么看。农民有房可卖、居民有钱可买,双方协议成交,有什么不公平?小产权房价格固然便宜,但位置、建筑质量、维修、物业管理等一般都没有“大产权房”那么健全,要提心吊胆,还不能按揭贷款,这些因素会体现在价格中了。也有人说“小产权房”没有上缴有关税费,但很多案例不是人家不交,而是政府不收。无非是想维系土地的独家行政垄断,否定农民交易土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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