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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噪声影响休息 业主起诉房产商获赔3万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00

作者: 李鸿光 发布时间: 2008-10-22 14:07:31



中国法院网讯 家住“静安丽舍”一楼的业主陈华(化名)家主卧,因饱受水泵运转的噪声困扰,整夜无法安静入睡。为噪声超标他曾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上海静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地下水泵作整改。遗憾的是水泵噪声整改却仍然无效,陈华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房屋按照相同地段置换,赔偿临时租房费和精神抚慰金11.8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静源公司赔偿陈华房屋租赁费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另对陈华置换房屋之诉则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2日,陈华向静源公司购买该房屋,在交付全部房款装修后,于2006年4月入住,即发现房屋地下水泵噪声影响夜间入睡,在与静源公司协商未果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静源公司在2个月内整改,使噪声降至符合国家二类区标准。2008年4月17日,法院执行阶段委托区环境监测站对该房屋地下进行噪音测试。4月21日,该站出具测试报告,确定房屋主卧室夜间噪声值为44分贝,超出夜间时段二类区标准。2008年5月26日,陈华再次起诉到法院称,水泵整改无效,噪音仍然超标,提出房屋予以置换,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临时租房的房屋租赁费。

法庭上,静源公司辨称建造水泵经规划审批,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使用的产品为合格水泵。在2008年4月21日至7月间,对水泵设施又作了整改。因陈华不配合委托鉴定,便自行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测试,结论为以陈华房屋门口为检测点,噪音值为38.1分贝符合国家二类区域标准。认为在2008年7月已整改完毕,而陈华不配合鉴定应承担法律后果,涉及陈华主张租赁房屋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住宅是人们日常生活、休息的主要生活环境地,国家为保护公民正常的生活环境,制定了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2008年4月21日的环境监测报告中,静源公司所建水泵运转产生的夜间噪声高于国家标准,侵权行为成立,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陈华承担赔偿责任。在2008年4月至7月期间,静源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了整改,但陈华则认为不同意再次进行噪声鉴定,则应承担不配合鉴定法律后果,陈华提出按照相同地段进行房屋置换,法院则不予认可。考虑到陈华曾受到噪声污染影响生活、休息,身体和精神上深受,噪音污染构成精神损害事实成立,但主张精神抚慰金显然过高,遂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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