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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购书》后又不想买房
购房前签订《认购书》是楼市常见的做法,但是草率签下《认购书》很可能会给买房者带来麻烦及损失。
2009年3月1日,消费者吴先生来到新北区消协薛家分会投诉:去年9月21日,他看中新北区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还交纳了3000元定金,并约定随后的10月12日前交纳14万首付金。哪知当吴先生如约前往售楼处看到房屋买卖合同后却傻了眼——随附的一页密密麻麻的补充协议声明,如其中有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而这份补充协议中的很多条款根本就让吴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吴先生不想买此房了。
吴先生认为,因为开发商拟订了很多霸王条款,自己才会后悔,买卖未成不是自己的过错,定金应该返还。然而,从去年10月至今年3月,为了这3000元定金,吴先生与开发商经过了漫长的拉锯战,开发商始终是一句话:《认购书》已签,反悔就是毁约。
新北区消协薛家分会为此进行了多次调解,严肃指出: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经不起推敲,就是一面倒的“霸王条款”。3月中旬,开发商做出让步,同意退还3000元定金。
同样签订了《认购书》,耿先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去年12月21日,他在关河中路的一家房产公司订购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耿先生签订了《认购书》,交了2万元钱。因为收款凭据上“收款事由”并未注明是定金,而且收据上盖有“可凭此据兑预付款”的印章,耿先生想当然地认定这2万元只是预付款,一旦改变主意,只要凭这张收据就能退钱。今年3月中旬,耿先生觉得房价不稳定,打算继续观望,于是找到售楼处想退这2万元。没想到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说这是定金,依据《合同法》,不退!
预付款咋成了定金?此时,耿先生才想到仔细斟酌《认购书》上的条款,结果在付款方式一项中看到了如下字样:“乙方(耿先生)应于签订本《认购书》时给付甲方(开发商)定金20000元整”。耿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工商部门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购房者还应问清楚房屋建筑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各方面与房屋相关的情况,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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