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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利用房产商失误获利判返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5
中国法院网讯 一位业主因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当得利一万四千余元,被该公司告到法院,4月16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业主返还14829元,并负担630元诉讼费。
某房地产公司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对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业主,在其交尾款时,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面积差款,但不给现金,而用《欠款证明》代替,交与业主,业主用《欠款证明》代替现金,可以交纳物业费。而对于采取不是按揭方式付款,基本上一次性付款的业主,不开《欠款证明》,因为违约金和面积差已在交尾款中扣除。
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业主属于一次性付款的业主,2002年12月5日,该业主将总房款的90%(920582元)交与房地产公司。2003年7月31日,该业主到房地产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交纳尾款。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了多人都是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业主后,在该业主交齐尾款87458元后,由于工作疏忽,也为其开具《欠款证明》一张。该证明载明:“我公司应退业主李某面积差款人民币14829元,请先行抵减其应交物业公司之物业管理费。我公司将依此统一办理结算,向物业划转款项”。同日,该业主用该《欠款证明》及现金11737元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物业费、垃圾外运费、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收视费、电费预付费、生活水费、中水费共计26566元。
该业主在庭审中否认自己从房地产公司处拿过《欠款证明》,不承认用其抵减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通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由于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已将不应给该业主的《欠款证明》交与业主,该业主将其充抵了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从房地产公司处取得了此笔款项。故法院确定该业主获取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同时使房地产公司受到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双方因此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现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业主返还此项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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