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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太租赁的房屋空着,何先生夫妇认为这本来就是祖传的私房,便自说自话地打扫了一下,欣然入住。这一住,就是5个年头。陈老太发现后,要求搬离却遭到拒绝。于是,陈老太凭着一纸住房租赁凭证法庭求助。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何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所占房屋,陈老太要求何先生赔偿租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陈老太自1984年10月起租赁使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陈行街上一房屋中二楼东面25.6平方米的房间和2.9平方米阳台。1992年2月,获原上海县房产管理局三林房产管理颁发的相应公有住房租赁凭证。1994年起,陈老太再婚后,外出居住使得该房屋长期空置。而到了2003年,何先生将房打扫后径行使用,至今未予搬离。2007年,陈老太突然发现自己租赁的房屋被他人占有,并把自己放置在房内的家俱等物品全扔在外面已受损。陈老太认为,何先生未经本人同意而强占房屋,侵犯了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何先生搬离所占房屋,并赔偿房租损失4200元。为证明房屋的使用权利,陈老太向法庭提供了公有住房租赁凭证。
何先生却认为,该房屋由父亲于解放前建造,是私房。1958年被政府征用。陈老太虽曾居住在该住房内,但不能说明其对此房享有物权。1994年,陈老太离开此房,仅将此房作为仓库堆放杂物,亦不进行管理,卫生状况极差,影响了本人的生活。已空关了多年。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己于2003年对此房进行了清扫并使用。但陈老太直至今年才要求使用住房的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陈老太表示其已缴纳了至今的房租,但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这一观点。房屋租赁凭证也不能证明陈老太至今仍对此房享有居住使用权。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陈老太提供的住房租赁凭证证明了其对涉案住房享有租赁使用权,其是否支付全部房租,并不影响其对该房所享有的租赁使用权利。对于该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何先生可通过正常途径要求解决。目前,陈老太持有的住房租赁凭证仍是其租赁该房的权利证书。虽然陈老太曾多年未在该住房中居住,此仅系陈老太对其居住使用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不能说明其已放弃了对住房的租赁权利,亦不受时效限制。何先生在未经陈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住房,显然不妥。陈老太要求何先生搬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何先生就该住房的权属提出的意见,可通过合适的、正当的途径请求解决。陈老太提出的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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