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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妻探家变卖房屋 妻告夫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58
妻子回老家探亲,丈夫趁机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引起夫妻感情
妻子回老家探亲,丈夫趁机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和要求分割房屋共有财产纠纷。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女士与被告游先生离婚;座落于本市郊区的房屋一套归原告何女士所有。
现年30余岁的何女士来自湖北省。1999年何女士经人介绍与上海市50多岁的游先生恋爱,第二年春节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相识、相恋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加之性格差异,夫妻经常为琐事争吵,家庭矛盾激烈,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8月,何女士接到父母电话,要她马上回老家奔丧。
一个月后何女士回到上海,发现丈夫游先生已将家中所有物品搬走,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70多平米的房屋私自卖掉,得房款60万元。同年9月,游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购置住落在郊区的一套一室户的房屋。游先生的种种行为使何女士感到难以再共同生活。2008年3月,何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所得款60万元进行分割。
游先生认为,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但出售的房屋是2000年3月因动迁安置,自己调配得到的使用权公房,2004年10月,虽然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该公房。但10万余元归还了银行贷款,30万元购置了房屋,其余的钱款因还债、和儿子一起旅游等已全部用完,因此不同意分割房屋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一般。2007年,因被告私自出售房屋等行为,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被告均认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该房屋出售所得款6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归还贷款及购置房屋的数额,何女士予以认可,但对于其余钱款的去向,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确认。因此,何女士只要求分得新购买房屋的请求,并无不妥。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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