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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另择“枝头”而栖 婆婆诉请腾退住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3:34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婆婆要求原儿媳返还租赁房的案件。经调解,儿媳李某二个月内将房屋腾退给婆婆姚某居住使用并支付儿子未给付孙子的费用6000元;婆婆自愿与儿子王某承担孙子大学期间学费及生活费6000的连带给付责任。

    1990年,蚌埠市某单位分配给原告姚某丈夫一处房屋居住。2004年,姚某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姚某与儿子一家在该房居住。2009年9月,儿子、儿媳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媳妇仍在该房居住。2009年10月,蚌埠市某单位与原告姚某签订一份《公房租赁契约》,由原告姚某承租该房。故原告姚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李某腾退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原儿媳表示愿意腾退房屋,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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