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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留遗嘱 公婆状告儿媳多分房产
王老先生夫妇未曾料到,白发苍苍的他们还未看到孙子,却闻讯新婚不久的儿子在美国洛杉矶死亡,死前未留遗嘱。王老先生以在儿子晓雨(化名)生前,曾出巨资助他购买上海一处房产,即状告儿媳林白(化名)要求按出资款比例及法定继承,获得该房屋83%份额。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王老先生夫妇共同占有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儿媳林白占有该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
2005年2月,晓雨夫妇用71万元购得上海康定路一处房屋,同年8月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同年11月,晓雨在美国洛杉矶死亡。王老先生夫妇诉称,在儿子晓雨与儿媳林白购买房屋前,曾与儿子晓雨达成协议,由王老先生夫妇及女儿为解决晓雨在沪居住,共出资48万元给晓雨购买房屋,其中王老先生夫妇出资了33万元。因儿子晓雨生前未有生育,亦未留遗嘱,要求按出资款比例及法定继承该房屋约83%的份额。
法庭上,林白辨称,该房屋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按法定继承分割,并应当扣除晓雨生前的债务。林白还向法院提供了法院一份判决书,林白被判决需归还案外人钱款55万元。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王老先生夫妇的出资款是否属对该房屋的出资?林白对外的欠款是否应当从本案应继承份额中予以扣除?王老先生夫妇主张曾出资巨额钱款为儿子和儿媳购房,要确认在该房屋内拥有相应的权利,还提供家庭内部协议和晓雨签字的收据若干份,要求从遗产份额中析出属王老先生夫妇个人财产。法院认为,33万元钱款是王老先生夫妇在儿子生前为他购买房屋所出资,是为能解决儿子在上海的居住问题,应认定该钱款是父母亲对儿子的赠与,而不能认定王老先生夫妇对该房屋占有比例的物权。基于该房屋的登记为晓雨和林白两人共同共有,法院对王老先生夫妇要求在确认他们出资比例的相应权利后,再予以继承的请求不予采信。而林白称购买该房屋时,向案外人借款55万元,提供民事判决书一份。法院同样以为王老先生夫妇对该借款事实及该款用于购买房屋存有异议,而林白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该款项最终是用于购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费。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晓雨与林白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晓雨的遗产,另一半属林白的财产。属于晓雨的遗产部分则应由王老先生夫妇及林白共同继承,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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