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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铁法院调解一起租赁合同案获各方满意
导言:租赁场地因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被征用,终止租赁合同引发赔偿纠纷6个月,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的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过一个半月的认真审理和多次调解,终于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7月5日前,和解协议均由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04年2月17日,原告连云港铁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后并入徐州上铁工程段)、与被告朱某签订了一份为期8年的租赁合同,由原告将庙岭隧道顶场地出租给被告使用。2009年10月,因铁道部批准的重点工程陇海铁路中云至连云港东段电气化改造要施工,原告依据租赁合同第3条第6项的规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交还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合同未到期,其2006年5月起经出租人同意在该租赁场地上建设房屋、整修场地等投入较大,若提前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补偿。由于双方对补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该纠纷持续了6个月未能解决,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今年4月15日,原告向徐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场地租赁合同,责令被告将租赁的场地返还给原告。
徐铁法院受理此案件后,为尽快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确保陇海铁路中云至连云港东段电气化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决定采取简易程序,由民庭庭长吕兴强独任审理。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活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同时,针对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吸收承建该工程的上海铁路局徐州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月30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实事求是核定了财产价值、补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终止租赁合同;被告于2010年6月5日前将承租的场地和场地上的不动产移交给第三人;第三人于2010年7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费用20万元,向被告支付各种补偿费用110万元。调解结案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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