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承揽却将工程分包他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2:35
导言:江苏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将并未承揽的工程分包给不明真相的四川鸿帆劳务有限公司,并收取了安全、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开工时,鸿帆公司发现真相,便以中苑公司、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被告中苑公司退还鸿帆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2009年7月10日,原告鸿帆公司(承包方、乙方)、被告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我省介休市某综合楼劳务扩大清包(含主体结构)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清包给乙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安全、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100万元。后因被告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未能依约将工程交付原告施工,原告向其索要安全、质量保证金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以中苑公司、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所签合同,返还原告安全、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承担利息损失84960元,赔偿工人工资损失97660元,并请求同时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了履行合同支付的某租赁公司的定金10万元。
法院认为,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与鸿帆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将有关工程交与鸿帆公司施工,在审理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承揽某综合楼工程的事实。鸿帆公司认为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将不存在的工程分包于自己,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鸿帆公司要求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退还安全、质量保证金100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不能将工程交付原告施工,又不能及时退还原告安全、质量保证金,中苑公司山西分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酌情赔偿鸿帆公司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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