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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中院法官巧调工程结算纠纷
近日,池州中院民三庭法官通过上诉人“抓阄”的方式,巧妙调解了一起绿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案,调解现场气氛融洽,调解结果双方满意,第二天便顺利履行完毕。
2007年3月6日,池州市马形山管理处与池州根苗园林公司签订一项目绿化及配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池州根苗园林公司于4月3日完成该工程施工,5月 23日,池州根苗园林公司向马形山管理处提交工程决算表,马形山管理处对决算表总价款有较大异议,在支付池州根苗园林公司5万元工程款后,对37万余元的决算余款以超出预定价款范围为由不予支付,双方遂起纠纷,池州根苗园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池州根苗园林公司因绿化工程诉马形山管理处工程款纠纷案,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单方决算价格表判决被告马形山管理处支付工程款41万余元,马形山管理处认为该价格与实际合理价格存在很大差距,且绿化的树木在品种及规格方面均明显有不符合要求的现象,马形山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经商议对不符合品种及规格的通过中介机构作出价格鉴定,鉴定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30余万元,马形山管理处认为该鉴定结果与实际合理价格仍有较大差距。
对于该案,池州中院民三庭并未根据工程鉴定结果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在详细审查案情后,结合该案合同签订、施工监管、验收把关等过程中的“人情”因素,认定造成双方对工程价款有重大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该工程进行过程中不够严谨,有“熟人好办事”的现象。如果对符合品种及规格的价格再进行鉴定,势必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增加当事人讼累。为此,池州中院民三庭法官通过对案情、人情的准确把握,分别细致耐心的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为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做了大量着实有效的铺垫,在调解过程中,上诉人最后同意支付18万工程款,被上诉人则要求最少支付其19万,眼看即将成功的调解又陷入僵局,此时,上诉人提议以“抓阄”的方式解决,被上诉人表示同意。调解法官认为“抓阄”是民间解决矛盾冲突非常有效的传统方法,此案中当事人主动提出,且双方同意,从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角度出发未尝不可,于是主持了这场“抓阄”,在上诉人抓到19万后,被上诉人当即表示他来“请客”,矛盾豁然解决,双方当事人笑着离开了调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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