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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9:04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勘察,担负着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地质资料的任务;建筑工程的设计,则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实践中,因建筑工程的勘察数据不准确和设计错误而造成房倒屋塌重大事故的教训并不少见。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就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以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地做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万无一失。如果由于勘察、设计质量出了问题,影响工程的质量,则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包括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赔偿勘察、设计费用的问题。

  二。按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讲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要符合本法的规定,也包括要符合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这里讲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符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通常也是以标准的形式制定、发布的。对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执行。建筑工程的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符合规范、规程,做到勘察方案合理、评价准确、数据可靠。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4.符合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当然也应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三、按照本条规定,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做到:(1)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2)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型号,即注明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类型标号、式样;(3)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即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特性和功能。除此以外,还应根据需要注明其他有关技术指标,比如建筑材料的色泽等指标。(4)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有关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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