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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逾期交房的违约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举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1:47
一.合同约定2006年2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不能出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2.不能出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3.不能出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4.不能出示〈〈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问题补充:
到2006年8月24日不能出示以上证明.在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的第97天,我找销售经理协商解决,他出示了一份复印件<<XX综合开发区环保建设局建设组验收登记简表>>告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了.通过调查访问,该经理没有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没有履行出卖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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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备案表上面有具体验收的日期,可以作为竣工的证明;2、开发商必须用挂号信的方式书面通知业主交房,挂号信和收房通知的日期必须在竣工日期之后;3、如果有合同约定的合理延期,比如气象原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必须有当地气象部门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用通过诉讼,正规的开发商会直接从尾款里面扣除违约金的。只有遇到比较恶劣的开发商而且违约金数额较大才需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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